国家文物局 2018年砖石质长城保护管理培训班——课程精华·壹
2018年9月2日至9月8日,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管理系列培训班第三期——2018年砖石质长城保护管理培训班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举办。培训班为期6天,共有来自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西、陕西等6省(直辖市)近80名基层文物部门负责人参加培训,共同研究、探讨砖石长城保护管理的正确理念、科学方法与适用技术。
本次培训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室内授课环节共邀请吕舟、王玉伟、韩扬、汤羽扬、于冰、戴仕炳、焦占红、次立新等8位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岳志勇副司长、文保司考古处张凌处长和遗产处黄晓帆副调研员授课12讲,内容包括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总体要求、长城文物执法、古遗址类长城保护及案例浅析、长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通病解析、英国哈德良长城案例阐释、司马台长城及喜峰口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案例阐释、长城保护设计要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阐释以及我国城墙保护石灰工艺问题思考等。
为了提高培训效果,本次培训设置了现场教学实训环节,邀请王玉伟、汤羽扬、次立新、张曼等4位专家,指导全体参训学员针对山海关长城北翼城段(含长城墙体300米、敌台3座)和102国道段(含长城墙体320米、敌台3座)两个尚未实施保护维修的明代砖石质长城段落,进行现场踏查调研、病害病因分析、分组讨论设计、演示文件制作、分组汇报演示等训练,使参训学员对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勘察、分析、设计等环节有了直观理解,并加深参训人员对长城保护理念、保护方法、技术要求等的认识。
从今日起,我们陆续将本次培训班的课程精华整理发布,以饕餮关心、爱护长城的各界人士。
课程精华·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原则》
上图: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
授课教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理事长吕舟教授。吕舟教授长期从事建筑历史教学、研究和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曾担任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及修复中心(ICCROM)理事,并作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专家多次执行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文本审核、现场审查、反应性监测等工作。
吕舟教授在授课
吕舟教授结合国内各类型文化遗产保护案例,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进行了深入阐释。首先,吕教授强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适用于从事文物古迹保护的一切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和管理、研究、勘测、设计、施工、教育、传媒等职业。
原则一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这一原则的确定是基于我们对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价值的基本判断。我们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古代人艺术创作的作品,是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对于它们的改变将使它们失去这种价值。
上图:佛光寺梁上题记,对于辨别佛光寺年代具有重大意义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八种,包括: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上图:历史上对南禅寺外立面的恢复,在今天看来是值得商榷的
上图:已变形、措置的文物或其部分属于可以恢复原状的类型
原则二 真实性的原则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
这一原则源于世界遗产保护。在1977年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就明确提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除了要符合关于文化遗产的六条标准中的至少一条标准之外,还必须经过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的检验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和所在地点环境。真实性不仅限于原始的形态和结构,也包括后期有价值的改变。
上图:现仿宋吉州窑揭彩海水纹瓶虽与原物形似,但没有真实性可言,其价值自然无法与原物相比
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原则是指在对文物古迹价值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文物古迹物质遗存保护为基础,同时保护它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它不仅适用于作为历史见证的古代遗址、古建筑等类型的文物古迹,而且对仍然保持着原有功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文化景观等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上图:古建筑维修时对替换构件标注时间的做法,符合真实性保护和可识别性的原则,但标注方式需要进一步优化
原则三 完整性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源于世界遗产的保护。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文物古迹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存、 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
文物古迹保护区划应涵盖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考古遗址中需要注意对多层叠压、各时代遗存的记录和保护。规划中对考古遗址可能分布区的划定,体现了对文物古迹完整性的保护。
上图:成都东华门考古遗址的完整性
原则四 最低限度原则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加强文物古迹预防性保护。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生命过程的干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限度上,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古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
上图:对塔体采取加建大体量“保护棚”的思路,是否满足最低程度干预的要求?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需要不断的保养、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应为以后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部分。
原则五 保护文化传统的原则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保护文物古迹,也是保护其反映的文化多样性。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这些传统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当促进这些传统活动、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当代生活的发展并保持活力。
上图:生产、生活方式等文化传统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则六 使用恰当技术的原则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
科技的发展不断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新的可能性。由于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新技术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包括一定周期的现场试验,证明其对文物古迹无害,确实能够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才能使用。增补和加固的部分应当可以识别,并记入档案。
上图:不当的修缮技术可能对文物本体造成直接破坏
运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技术措施应不妨碍以后进一步的保护,应尽可能采用具有可逆性的保护措施,以便有更好的技术措施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技术措施而不对文物古迹本体及其价值造成损失。
原则七 防灾减灾的原则
防灾减灾:灾害是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重要原因,应及时认识并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预防灾害的发生。要充分评估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预案,把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到最低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预防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专业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的评估及相关的专项设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潜在威胁,如清除或加固危岩、滑坡体等;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防护,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文物古迹可能造成的破坏;完善必要的预防性设施,如防雷、防火设施。对于可能由于人类活动引发的灾害,则应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控措施,加强教育,避免或及时制止人为破坏。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制定应对灾害的预案。相关人员,无论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人员,周围社区的居民,或是进入文物古迹参观的游客,都应了解预案的相关内容, 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上图:自然灾害对文物的破坏
通过对以上七个原则的阐释,吕舟教授得出保护的理想范式:遗产价值得到完整保护;拥有浓郁的历史氛围;以及遗产与当代人类生活的相融合。
最后,吕舟教授强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历史责任;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好文物本体和相关环境;
文物很脆弱,既要视若珍宝,又要敬而远之;
文物的理想状态是既健康、活跃,又保有历史的沧桑面貌;
文物保护是一件专业工作,更是一件需要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
文物的利用必须建立在不减损文物价值的可持续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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