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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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 协会学术道德委员会

    1、职责:

    负责协会道德建设、营造负责任的学术氛围;处理协会会员的学术不端事件。

    2、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宋新潮

    副主任委员:柴晓明

    委员:王力军、王旭东、吕舟、闫亚林、宋新潮、陈星灿、姜波、柴晓明、舒小峰(按姓氏笔画排序)

    3、分工:

    主任委员:主持道德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副主任委员:负责道德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包括指导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组织审议道德事项等。

    委员:审议协会会员道德事项,形成决议。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协会会员涉及道德问题的资料,形成审议材料供道德委员会审议。

    4、工作机制:

    在协会理事会会议期间召开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涉及协会道德的事项。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道德准则》的制、修订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涉及会员的警告和开除等事项,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表决(《章程》第十三条: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协会道德准则

    本《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道德准则》)在2019年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并实施。

    前言

    根据《章程》,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推广和普及,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与研究。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道德准则》明确了协会成员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联系方面应有的职责。

    第1条 适用范围

    《道德准则》适用于协会全体成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及协会所属所有专业委员会和机构。

    加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意味着同意并遵守《道德准则》。

    第2条 文化遗产相关道德准则

    协会成员倡导并推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传承。

    协会成员倡导并鼓励对文化遗产的尊重。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对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干预,以尊重文化遗产为前提。

    协会成员认可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功能,可推动当地及全球可持续发展。

    协会成员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具有多样的无形及有形价值,承载着不同群体和社区的独特意义,并可丰富人类文化。

    当文化遗产面临危险或处于濒危状态时,协会成员在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及健康不受威胁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抢救文化遗产。

    第3条 公众及社区相关道德准则

    协会成员对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负有道义责任,应承担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应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协会成员必须尽力确保在制定有关文化遗产的决策时纳入公众利益的内容。

    协会成员认为社区和公众的参与对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一定价值,并应与他们通力合作。

    协会成员支持在地方及全球层面提升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欣赏意识、扩大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机会、宣传公众支持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4条 最佳实践相关道德准则

    协会成员应在自己的知识领域内提供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专业建议和服务。

    协会成员必须全面了解和熟悉协会《章程》的内容,践行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公约和宪章。

    协会成员应以专业、协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协会成员应采取客观、严谨、科学的工作方法。

    协会成员应保有、改善并更新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协会成员应认可文化遗产保护需要跨学科研究方法,并推动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决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者形成团队密切合作。

    协会成员尊重文化和遗产价值的多样性。

    协会成员应确保其所负责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具有完整的记录,可长久保存且易于查阅。

    协会成员在开展文化遗产活动时应采用恰当的技术,在充分研究和掌握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可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协会成员应确保其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是在充分的认知和调研基础上,在现有最佳实践标准上做出的。

    协会成员应尽力尝试多种方法,充分研讨不同的比选方案,确保最终确定的实施路线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协会成员应尽力确保所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的重要策略是集体协商的结果,并反映了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知识。

    第5条 道德行为

    协会成员应采取开放的、正直的、宽容的、独立的、公正的和负责任的方法开展遗产保护活动。

    协会成员应避免出现任何可能有损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因素。协会成员不允许接受可能影响或认为可能影响学术独立性的礼物、馈赠。

    协会成员应在参与制定地方或国家决策时采用避嫌机制,以免影响决策的公正性。

    协会成员必须尊重资料和数据的保密性,应对开展活动时获取的文件、意见和讨论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协会成员尊重并认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材料或实践贡献,应采用引用、参考或出版等方式,真实而忠诚地表现他人的劳动成果

    协会成员必须清楚说明其所表达的专业观点是个人观点还是其所代表的组织机构的观点。

    协会成员反对就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行为进行失实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反对隐瞒或操纵数据资料和发现成果。

    第6条 协会及其成员相关道德准则

    协会成员应与其他成员相互友爱、互助、体贴、忠诚。

    协会成员在协会内部共享信息、促进交流。

    协会成员应指导年轻同事并以代际团结的精神分享知识和经验。

    协会成员不得利用自己在协会内部的地位或在协会工作中掌握的机密信息为个人谋福利。

    协会成员受协会委托开展工作时必须符合协会的各项规定。

    协会成员应致力于提升协会的知名度、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协会成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及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

    协会成员必须铭记,协会的名称和标识只属于协会组织所有。非经授权,协会成员不得以协会或其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讲话。

    协会成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鼓励协会成员通过捐赠的形式支持协会。

    第7条 实施和修订

    协会应促进《道德准则》的宣传和实施。

    不符合本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视为不当行为。协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对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协会《章程》第十三条处理。

    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制定附加道德准则,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协会《章程》、《道德准则》及其他有关协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