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资格

  • 2021-07-08 资质资格

    关于开展2021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组织开展2021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资格:凡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 2021-03-26 资质资格

    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规定,现将在2020年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协会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协将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 2021-02-07 资质资格

    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规定,我协会持续开展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为确保资格审核顺利进行,现将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成绩通过规则及有效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即为通过(或合格)……

  • 2021-02-04 资质资格

    关于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的说明

    在国家文物局统筹指导下,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的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于2020年12月26日、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徐州市顺利进行。全国共11842人报考,报考37966科次,实际到考率为84.5%。按照工作安排,考试成绩将于本周末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正式公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本次考试得以顺利进行,离不开所有指导、参与考试的机构和个人的关心支持与大力协作。协会感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地考试中心为考务工作所提供的专业咨询与安全保障,感谢参与命题的有关专家的鼎力支持,感谢各位考生对考试防疫措施的理解与配合。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旨在践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适应行业可持续发展需求,呼应文物保护工程现代化、精细化管理的方向,是一项全行业高度关注、期待的工作。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2019年以来,在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下,逐步完善了科目设置、命题审题、报名和考务组织、业绩审核、证章发放等各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通过组织考试和业绩审核,我们也全面和深入了解了文物保护工程人员现状和特点,为下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提升行业人才能力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第一,行业发展迅速,报考热度较高。随着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深入,文物保护行业发展迅速,社会关注度高,对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不断增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进一步扩充行业人才储备,尤其需要更多能够承担重要文物保护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近两年的考试报考始终保持高热度,即体现了上述行业需求特点。第二,人才特征明显,体现文物国情。文物保护工程人才在专业背景、学历基础、实践经历等方面,均反映出我国文物行业多年来发展的特征。责任设计师拥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比例较高,责任工程师拥有更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责任监理师受到更多行业外专业人员的关注。古建筑的报考人员数量最大,与古建占中国文物数量比重最大的现状相符合;石窟、壁画等报考人员中地质、岩土、化学等专业背景人员比例较高,也契合了这类文物保护修缮的技术需要。第三,理论结合实践,不断完善考试。文物保护工程是实操性很强的专业,当前以考试结合业绩的方式进行责任师的审核,既是行业发展需要,也是人才培养的手段。许多拥有丰富实操经验的考生,在理论学习方面有所欠缺;很多通过考试的考生,实践资历或动手能力则有待增强。协会也在摸索、提升考试的命题和设计,力争更好体现实务实践类的考核比重。本项考试是不断学习、融合实践、补齐短板的能力建设过程。考试参照相关行业同类型考试的实施办法,设置成绩有效的滚动周期,以连续5个年度作为基准。考生可根据自身基础和业务需求,选择相应的学习策略。下一步,协会将在深入分析考试特点基础上,提升命题工作水平;在国家文物局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重点科目、重点类型人员的培训。协会还将依托行业内的资深专家,完善学习参考资料的编写,争取早日正式出版。同时,协会也将推动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行业人员职业素养培养,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并对个别考试违纪情况择时向全行业通报。2021年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拟定于9月4日、5日进行,祝大家备考顺利!欢迎广大考生对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 2020-12-18 资质资格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12月26-27日在西安及江苏(南京、苏州、徐州)举办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向广大考生提示如下:考生有下列情形的,请务必咨询考试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最新防疫政策,依照各地要求确定是否能够参加考试:考前21天内有出境史的;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或健康码为红码的;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特此提示。咨询电话西安考试中心:029-85456551江苏考试中心:025-83236089025-83236102……

  • 2020-08-19 资质资格

    关于不再收取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印章费用的通知

    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相关要求,即日起,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不再收取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和印章费用。通过2019年度考试及业绩审核人员的证书和印章将正常发放,协会已为已缴费人员办理全额退款事宜,并将为所有通过审核人员免费办理证章制作。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将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的要求,在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过程中严肃规范相关收费项目,并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和印章的管理工作,逐步推行证章电子化业务。特此通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0年8月19日……

  • 2020-07-27 资质资格

    关于我协会不组织文保工程专业人员考试相关培训的严正声明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不组织关于2020年度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任何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且未授权任何一家机构开展此类事务。所有参与本年度考试组织、命题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参与任何培训活动。目前社会上任何培训均与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无关,请考生自行斟酌。协会将根据国家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本年度考试相关筹备工作,并将结合筹备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复习大纲及学习参考资料,以供考生研习。特此声明。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0年7月27日……

  • 2020-07-10 资质资格

    关于颁发、更换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为加强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资格证书信息、发放及变更程序,现将颁发、更换资格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换)证范围1、新取得证书人员:自通知发布日起,2019年(含)后通过考试、业绩审核后获取证书的人员,将统一发放最新版证书,无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2、2019年前获取证书人员:因资格证书信息变更(包含此前办理变更并由协会出具过纸质变更证明的人员)、遗失或信息错误需要进行变更、补办或更换的人员,要求必须更换为新证书。此流程由个人提出申请,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审核后统一办理。对于已取得个人资格证书且暂时无上述情况人员,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可自愿选择更换或保留原证书。二、需提供材料1、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资格证书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旧证书原件;3、本人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相片两张(白色背景),照片背面需注明本人姓名;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5、协会出具过的变更证明原件(未进行过变更人员无需提供)材料齐备后请将电子版文件(包含申请表扫描件、旧证书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发送至zizhi@icomoschina.org.cn同时邮寄全部申请材料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收到材料后会尽快安排审核。三、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联系人: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4633592附件: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资格证书更换申请表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二○二○年七月十日……

  • 2020-05-22 资质资格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文物保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按程序将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技术方案编制进度监管和技术指导,对于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以上未报送技术方案的,应督促业主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上报;对于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需进行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推进意见或通过现场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技术方案审批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方案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进度监督管理,对技术方案批复、资金到位后超过半年未报告开工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督促督察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推进工程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开展两次检查,掌握工程进展情况,每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至少检查一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开展检查,每季度核实、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跟进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文物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隐患排查等工作,持续跟踪工程效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协调相关各方建立文物保护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工程进度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对价值重要、实施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或长期未实施的项目,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刘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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