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

WORLD HERITAG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德里宣言——遗产与民主

2018-01-08 浏览量: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9届大会于2017年12月11至15日在印度德里召开,来自世界80个国家的890位遗产专家参加了此次大会。本次大会的最重要成果,是通过了《关于遗产与民主的德里宣言》

遗产和民主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关键要素,此宣言正是体现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对这一理念的信奉。遗产是根本的权利和责任,是所有文明实现和享有多样性、社会参与、平等和正义这一富有意义和公平的未来的出发点。

序言

承认遗产是提升生活质量和社会凝聚力、在快速变化的全球背景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

认识到遗产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考虑到民主为个人、社会和民族赋予了权利和义务;

进一步考虑到相互尊重、多样性、多元性、融合、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各个拥有独特遗产的文明在个人信仰实践和多元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权利;

认识到遗产在世界许多地区日益遭到退化、消失、灭迹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威胁,从而使得个人、群体、民族乃至整个人类日渐贫乏;

意识到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蓄意破坏和武装冲突所造成的进一步威胁;认识到风险应对、减灾和增强复原力的必要性;

考虑到人类迁徙和人口增长的现实;

尊重不同地理区域的基于以人为核心、文化特异性的模式——这些区域居住着大量不同的群体,他们为当地多元遗产的创造作出了贡献;

认识到数字技术和通讯系统目前在遗产管理方面的作用;

忆及作为理解和应对基础的现有国际公约、建议书以及其他与遗产相关的文件;

强调专业遗产知识和跨学科合作作为政策制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要性;

鉴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代表其所服务的民众,向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向各国各级政府,向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向地方的个人和群体以及利益相关者,宣言如下:

为人类的共同未来管理遗产资源——价值、重要性和真实性

遗产理念的外延已经极大地扩展了,不仅包括古迹、遗址和建筑群,而且包括周边环境,范围更大、更为复杂的区域和景观,以及其非物质的层面。这体现了一种更为多元的模式。遗产属于全民——男人、女人和儿童,当地居民,各个族群,不同信仰的人民,以及少数族群。遗产存在于各个地方——古老的和现代的,乡村的和城市的,既有小型、日常和实用的,也有不朽和杰出的。遗产包括价值体系、信仰、传统和生活方式,以及功能、风俗、仪式和传统知识。遗产表现形式包括相关性、意义、记录、相关场所和相关物体。这是一种更加以人为本的模式。

遗产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加以管理。文化遗产的管理必须考虑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不同文化表现形式的相互理解和包容有助于提升人类生活质量和社会凝聚力。这为相互学习、不带偏见的互动以及积极的参与提供了机会,也为加强社会纽带和减少冲突提供了潜力。

历史场所的遗产和活力是吸引创意产业、企业、人口和游客的首要来源,也为经济增长和繁荣提供了环境。

遗产的依法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当尊重社区与场所之间的联系以及用途的连续性,也应包括发展战略中的遗产保护目标。遗产管理和规划法规需要建立透明的体系,赋予利益相关者以知情权,并对潜在冲突的意见和利益进行评估和平衡。

为遗产制定道德准则并发展教育——指导、知情决策和实践

应当建立道德准则以指导遗产保护和管理。道德准则的建立应包括对复杂的遗产体系和场所的诠释、改造、干预和延续,应使当地社区参与进来并考虑对特定场所演变做出贡献的历史层次。

在知识和物质层面对遗产资源的获取使得人民有能力捍卫遗产。传统知识和专业技能构成了社区的重要资源,有助于增强对价值的理解、场地感和意识。

专业化的教育对每个遗产领域都是必要的,不应将其沦为一般性的常规模式。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解对各层面遗产教育和培训项目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专业人士还是民间工匠,成人还是儿童。

各级政府均有责任识别、评估和记录遗产场所并促进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获取传统知识和资料记录对上述这一方式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政府、机构和受益的社区应利用各种不同的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搜集、分享和传播数据。

促进包容性的民主社区进程——民选、民治、民享

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遗产常常为相邻国家共享或分布在较大区域,是文化影响在世界范围的体现和融合。

社区参与规划、传统知识整合以及针对协同决策的跨文化对话,有助于合理解决方案的制定以及对体现可持续发展四个支柱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

文化认同不应被千篇一律和麻木不仁的规划所危及。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维持应当是发展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基石,使得遗产保护战略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更大目标中。需要提供具体的指导,以保证当代介入物和谐地融入遗产环境内。

保证“活的遗产”的延续性——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自然、文化和人类三者之间的关系密切。文化场所和景观与社区、传统体系和信仰一同构成了“活的遗产”和文化认同。

对“活的遗产”的适当保护和管理是可以通过基于社区合作的知识与技能的代际传承得以实现的,并能够通过跨学科知识加以促进的。

传统构筑方法和社区结构具有内在的可持续性,这是历史上形成的并得到了历史的考验。历史社区常常是有效利用有限资源,青睐互动和一致性,保证文化延续性。

捍卫遗产的责任在不同民族和文明之间延展。旨在抹杀文化认同的蓄意破坏是对基本人权的违背。文化复原对重获尊严至关重要。应当对处于危难的文明、国家和社区给予团结的力量和必要的支持。

认可和支持必须给予体现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人们,以保证“活的遗产”的长期存续。

保护我们所继承的多元文化的、多种层面的遗产价值并将其传承给后代子孙,是我们的责任。对年轻一代进行培训,使得他们理解并保护我们所继承的“活的和共享的遗产”价值,这将使历史遗留下来的多元遗产得以传承延续。

参考文献

《联合国宪章》(1945年)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1948年)

《威尼斯宪章——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1966年)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

《文莱报告——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联合国,1987年)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高峰会议和21世纪议程》(联合国,1992年)

《奈良真实性文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94年)

《我们的创意多样性——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

《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关于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

《斯德哥尔摩宣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宣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98年)

《法罗公约——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欧洲理事会,2005年)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2005年)

《历史城市和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历史村镇国际委员会瓦莱塔立场文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历史城镇和乡村国际委员会,2010年)

《活的遗产》(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2011年)

《巴黎宣言——作为发展动力的遗产》(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2011年)

《关于历史性城镇景观的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

《瓦莱塔准则——保护和管理历史城镇和城市区域》(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历史城镇和乡村国际委员会,2011年)

《巴拉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2013年)

《杭州宣言——将文化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地位》(2013年)

《佛罗伦萨宣言——作为人类价值的遗产和景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2014年)

《将可持续发展愿景融入世界遗产公约进程的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5年)

《改变我们的世界:可持续发展2030年议程》(联合国,2015年)

《联合国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新城市议程》(联合国,2016年)

《咨询机构“我们共同的尊严”的报告——关于世界遗产以权利为基础的模式》(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7年)

封面及配图:igl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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