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动态>> 内容
 

明中都保护的困惑——兼谈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丁 川 [01/29/2007]




 安徽凤阳古为淮夷之地,春秋为钟离子国,隋称濠州,唐、宋、元循之,明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朱元璋赐名“凤阳”,沿用至今。在历史的长河中,凤阳钟灵毓秀,人杰地灵,为人类累积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尤以明中都及其皇陵最为突出。对其遗产内涵及价值,有王剑英先生的《明中都》和《明中都研究》两部巨著为证,已无需多言。

        为了使明中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中国文物研究所于2006年1月跟凤阳县政府签订了《关于明中都重大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和发展合作协议》,其中规定了双方合作保护明中都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事项。正当前期准备紧锣密鼓展开之际,凤阳县在网上公布了政务新区选址方案及投标公告。凤阳县政府提供了三种方案:方案一东南至省道301线(凤临路)、西至省道101线(合蚌路)、北至省道307线(门临路);方案二东至皇城、南至河流、西至县界、北到马鞍山等山体;方案三东至省道101线(合蚌路)、南至宝盒山体、西至县界、北至京沪铁路,并推荐方案二作为凤阳县政务新区的选址地点。众所周知,方案二的选址涉及钟楼遗址、历代帝王庙遗址、开国功臣庙遗址、涂山门遗址、留守左卫遗址、前右甲第门遗址等重要遗址、遗迹,它们是明中都遗址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中国文物研究所本着《合作协议》的精神,专门致函凤阳县政府,建议政务新区选址需要慎重考虑,以追求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双赢为盼。遗憾的是,在县政府和城市规划专家的操作下,政务新区的选址最终锁定第二套方案。

        凤阳县政务新区选址的第二套方案对明中都遗址的保护到底有何影响?凤阳的城市发展是否一定要以牺牲明中都遗址为代价?下面略作分析。

        第一,专家指出,“中都自洪武门至大明门的南北干线洪武街,与大明门前的东西横街云霁街,形成了宫城前的丁字街,这是中都城内最重要的街道。”种种迹象显示,此“丁字街”确实是明中都的关键布局。而第二套选址方案正当云霁街西端。据文献记载,这里曾有一系列明中都的功能性建筑,其虽已顷颓废弃,但仍有大量遗存埋藏于此。随选址的确定而到来的大规模基本建设将会使其破坏殆尽。

        第二,《西安宣言》签订不久,墨迹未干,整体性保护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之一。王剑英先生指出,“明中都地层清楚,基础尚全,上无覆盖,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完整的都城遗址,应从宏观上予以完整的整体保护。”的确,对于明中都这样的大型都城遗址来说,保存其山形水系、路网格局尤为重要。鉴于明中都在中国都城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只有保证其完整性、保存各遗址、遗迹之间的关联性,才能使明中都的保护落到实处,才能挖掘出更多的利用潜力。因此,第二套选址方案不但会破坏明中都的完整性,还会使得对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层次和水平大打折扣,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止如此,凤阳旧城位于明中都的东南角,如果县政务新区选定第二套方案,凤阳旧城与政务新区则以东西夹攻之势,对“丁字街”这一重要布局鲸吞蚕食,施加破坏。调查所见,现在的云霁街一带已有少量的建筑,在“凤阳城市发展用地预测”规划中,云霁街中段和洪武街是被看作和旧县城一样的建成区来对待的。这样,此“丁字街”布局就面临“旧城改造”名义下“建设性破坏”的危险。

        第三,文化遗产保存必须要考虑国计民生问题,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管见所及,第二套方案虽然意在与蚌埠接轨,但是否为最佳方案还有讨论的余地。实际上,在长三角经济圈的辐射下,考虑到凤阳的整体协调发展,这里存在一个“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的问题。凤阳县政府认为政务新区的第二套选址方案,面向蚌埠,体现出打破行政壁垒,以区域经济圈为理论导向的建设理念。但是,将政务新区的选址作一些调整则可以带动以东、以南的广大地区,这本是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对凤阳人民来说,这可谓“雪中送炭”。

        通过对凤阳明中都保护相关事实的剖析,下文将讨论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从保护工作层面来说,为保存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应当修正文物保护单位确定的方式。以明中都遗址为例,1982年国务院公布“明中都故城及皇陵石刻”为全国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又增补“圜丘”、“方丘”、“涂山门”、“观星台”等四处建筑遗址为全国第六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种确定方式曾经为祖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其缺陷日显。因为这种方式是点状分散的,割裂了本应统一的文化遗产单元,所以对保存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极其不利。从根本意义上说,“保护范围”的划定取决于对一处文化遗产地的完整认知,又决定着土地的主体功能利用,可以说“划定保护范围”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关键环节。像明中都这样的大遗址,如果在确定公布国保单位的问题上缺少整体性考虑,后期的保护将异常艰难,当基本建设的压力加大时,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次,从考古工作层面来说,应该更好地处理主动发掘与配合基本建设的关系。目前,国家基本建设居高不下,新农村建设也持续展开,为抢救祖国的文化遗产,考古工作者有义务投入到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工作中去。因此,适当的限制主动发掘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是,对于明中都这样的大型都城遗址,从1982年公布为国保单位以来,考古工作几乎没有展开,其范围、布局、文化内涵等遗址基本属性尚未取得考古学的支持。而这些内容对于明中都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是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所以,公布国保单位只是一种保护文化遗产的手段,不是目的,重点在日常的研究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但像明中都这类遗址是应该在大型基本建设到来之前,国家给予适当的经费进行考古勘探发掘,从而明确其范围、内涵?还是要坐等基本建设的到来,将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基本建设的牺牲品?我们认为这是关乎学科尊严的一个重要问题。明中都的事情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但亡羊补牢,还不算晚。

        最后,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导致大量文化遗产损毁、破坏、消失的重要原因。目前,“规划的首要功能变成提供一个更好的商业气候和形成各种吸引投资的刺激因素”,过分地强调了经济取向而对文化遗产保护缺乏通盘考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这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文保事业的强调和重视。但是,在某些地方政府存在不少误解,他们在没有考古专家、文保专家参与的情况下,在完全不了解文化遗产实际内涵和价值的情况下,简单“纳入”,流于形式。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就是在“纳入”这套合法外衣的掩护下惨遭破坏的,凤阳县政务新区的选址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实, “五纳入”的精神实质是要求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有文物专家实实在在的参与,规划专家、文物专家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相互沟通、协调,最后达到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城市发展的目标,而不是由规划专家自行单方面“纳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尤其重要。“发展是硬道理,硬发展没道理”,当我们面对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人类文化遗产时,当我们面对破坏了就会永远失去的文化遗产时,各有关部门是不是要慎重一些?

(2007年1月19日3版)

     

 
返回顶部】 【 】【关闭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ICOMOS CHINA